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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纪委,这些单位也有权进行问责

发布时间:2019-09-11 16:53:03 查看:

 

说到问责,很多人第一反应就会想:“这是纪委的事儿”。

 

  然而,问责真就只是纪委的事儿吗?

 

  当然不是!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四条明确规定:“党委(党组)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,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,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。纪委派驻(派出)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。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,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。”

 

这一条规定可不是随随便便修订完善的。 此前,问责工作中确实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的现象。比如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就显示,党委(党组)以及组织、宣传、统战、政法委等党的工作机关问责相对较少。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、想当然地认为,问责就是纪委(纪检组)的事儿,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。例如,2017年,华东某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,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,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,而且都是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。

 

 

  除了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以外,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的职责和权限。

 

  那么新问题来了:党的工作机关都包括哪些呢?这些机关开展问责工作有什么要求吗?

 

  要回答这个问题,还得先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(试行)》里找答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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